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若干手段》明确,政府依法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合由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合由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40%以上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
关于大中小融通促进,《若干手段》明确,深入推行促进大中小微型企业融通革新“携手行动”,分区域、分行业正常的状态组织拓展产业链Supply chain融通对接活动,推进大中小微型企业在更宽范围、更深层次达成供需匹配、协同革新、成就共享、生态共建,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发布采购需要。深化Supply chain平台建设,逐步打造跨产业、跨行业的供需对接机制和合作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大中小微型企业加大商品、技术供需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