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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点击数:3002 发布时间:2025-06-1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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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25〕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根据实行。

  国家进步改革委

2025年6月6日

第一条 为明确需要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和《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是《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需要招标的具体范围包含: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与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互联网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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