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25〕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需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根据实行。
国家进步改革委
2025年6月6日
第一条 为明确需要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和《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是《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需要招标的具体范围包含: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与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互联网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6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