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珠海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珠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经202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实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五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根据本方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子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与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施及材料采购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市进步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与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点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置有关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员工推行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员工履行职责状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置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根据本方法需要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合、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应当采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将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法避免招标。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筹资的建设工程与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二)服务合同估算金额25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
(三)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
(四)采购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施及材料采购。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需要,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合招标但不适合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市进步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可以预见并需要事前筹备的常常性发生的交通、水利等修理抢修工程,应当每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法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修理抢修时再采取随机方法确定具体的承包人。
第十一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进步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并且不适合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子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需要的。
(四)使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拥有承包能力的。
(六)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市进步改革部门审核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应当打造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集体决定方法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成本或造价。订立合同之后随便扩大承包范围、增加成本或造价的,进步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中止项目实行或中止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备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备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备招标经验的员工。
(四)熟知有关法律法规。
招标人难以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使用公开方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的事情,除特别注明以外,本方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情,不能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能明知委托事情违法而进行代理,不能同意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能非法出售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同意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察、确定开标时间及地址、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进步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已经获得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与招标范围的核准文件。
(三)相应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进步改革部门的年度批准文件或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专业担保企业的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施和材料采购招标,除拥有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已经根据规定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具备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并已经获得设计审察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应当根据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招标应当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本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本本。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后确需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或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15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应当在珠海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字及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状况。
(三)招标项目的推行地址和工期。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和方法。
(五)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成本。
(六)投标人的资格需要。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址发放或供应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或供应时间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合理成本及资料押金,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资料时予以退还。
招标人通过珠海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不能向投标人收取成本。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以书面形式需要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赞同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及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能少于7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能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能以行业或区域限制、提升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法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要求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要求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好的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要求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好的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三)使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要求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四)投标报名要求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能使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法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能指定特定的设施、材料和技术。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能设定不适当的营业额、信誉等评审事情。设定的营业额、信誉等评审事情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公开标底并合理设置投标价格上限,投标价格上限不能超越标底。
第三十三条 施工招标应当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使用的计价办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方法及结算方法。
施工一般应当根据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合同价款,其他应当根据交货、服务进度按期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比率为已经完成工作量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结算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交货或服务全部完成之日起90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率不能少于结算价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需要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数额一般不能超越投标价格上限的百分之二,施工招标不能超越80万元,其他招标不能超越10万元。投标担保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越投标有效期30日。
招标人可以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数额一般不能少于投标价格上限或中标价的百分之十,并不能超越投标价格上限或中标价的百分之四十。
招标人可以需要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投标价格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百分之十的可以根据百分之十计算。
除差额履约担保以外,招标人需要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方法相同、数额相等的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能需要投标人在尚未确定中标人之首要条件交履约担保。
第三十六条 担保可以使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方法,担保数额超越100万元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使用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方法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招标应当使用下列四种评标方法:
(一) 最底价(次底价)评标方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最底价(次底价)评标方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价格最低(次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合理底价评标方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合理底价评标方法是指确定低于并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标价格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三)两阶段评标方法,仅适用于项目总承包、勘察、设施及材料采购招标,与招标内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或500万元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
两阶段评标方法是指第一阶段通过技术、营业额、信誉标书评审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第二阶段有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方法,仅适用于可行性研究、造价咨询、设计、监理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
综合评标方法是指通过技术、营业额、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两阶段评标方法和综合评标方法的技术标书一般为暗标,标书内容不能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有关的标识或暗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不能单独或分别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形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应当以召开招标答疑会议等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以书面方法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报名要求、投标担保条件、履约担保条件、合同价款支付方法、评标方法等致使投标人少于5个的,视为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个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对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无论是不是已经确定中标人,均可依法责令改正、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使用资格预审方法确定投标人:
(一)招标内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与500万元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技术需要较高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除1名招标人代表以外,其余成员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法确定。
第四十四条 资格预审应当使用下列办法:
(一)定性评审法: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投标人是不是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选择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重新招标。
(二)定量评分法: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并根据百分制设定附加择优条件的评审指标网站权重及评审细节。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第一就投标人是不是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重新招标。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在8个以上12个以下的,其投标人全部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超越12个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附加择优条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选取不少于12个合格的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交由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确认。评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报名的投标人名单。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名单。
(三)各项原始评审记录。
(四)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在珠海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之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公告书,公告书应当载明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办法。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仅限于资格预审阶段作为选取合格投标人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以资格预审的评审建议引导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十八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不能再对投标人进行营业额和信誉方面的评审。
第四章 投标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角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的任何不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向该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能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禁止直接隶属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一同投标。招标人不能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第五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拥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拥有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五十二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订立一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并将一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一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订立一同投标协议之后,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五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审察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征得招标人赞同。变化之后的联合体削弱了角逐、含有事前未经资格审察或资格审察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体的资质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主办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及合同推行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文件。
第五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以联合体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有约束力。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需要及条件。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法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不根据需要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无论投标担保来源怎么样,都仅向投标人退回。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址和指定接收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开标会议现场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资料除外。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能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同的细微偏差补正与招标人需要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
第六十条 投标人不能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能以别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不能以低于本钱的投标价格投标。
第六十一条 以下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价格。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源自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以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很多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适当的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价格的市场价格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职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二条 以下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职员、招标人有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帮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价格。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需要进行技术、营业额、信誉或经济标书等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之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联系方法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
第六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之内采取随机方法确定的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越2人。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一般不能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需要委派代表的应当经市进步改革部门批准。
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同一种类或相近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会议召开之前将招标人代表的资格证明提交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备案。
第六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某种专业符合需要的专家少于50人的,应当安排异地抽取专家。招标内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市有形要点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安排异地抽取专家。
第六十六条 下列职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除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招标人所属职员或有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投标人所属职员或有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职员或国家公务员。
(四)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过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职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备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依据招标文件和自己专业常识对每一投标文件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能同意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打造统一的评审标准,使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具备可比性。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私下就评审标准、办法等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评价的事情进行讨论,需讨论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各自独立量化计分的评审事情,进行算术平均或大全时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明显背离多数成员建议,幅度超越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正负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陈述理由。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觉得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条约进行澄清的,应当同时听取投标人关于相应条约的理解。
评标委员会可以需要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楚或表述不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十四条 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情,各成员建议不同时应当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对全体成员有约束力。
表决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越二分之一以上赞同的视为通过,表决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讲解其不认可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认可见和理由的,视为赞同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能推翻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书面决议和评标结论。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七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址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当为投标截止时间。
第七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重大项目的开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员工,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准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但不能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建议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第七十八条 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的员工应当帮助招标人根据规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准时指出违反程序和纪律的行为,但不能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建议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特殊状况致使开标或评标没办法继续进行的、有关职员有违反程序和纪律的行为经指出之后仍然拒不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应当准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评标活动应当封闭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的员工不能在评标结束之前自行发表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建议,不能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以任何方法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八十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并说明评标涉及的要紧信息、数据,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疑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知下列内容:
(一)招标的目的、范围、性质。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需要、标准。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办法及有关原因。
(四)评审用的有关表格。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当众检查密封状况,除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以外,应当众拆封及宣读。
技术标书编号及编号还原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的员工进行。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置: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地址及指定接收人。
(三)投标文件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密封。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很多雷同,有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
(五)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
(六)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本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偏差,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置:
(一)投标人未根据招标文件需要提交投标担保。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但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除外。
(三)投标文件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要紧内容不全或关键词迹没办法辨认。
(四)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隐去投标人名字、有关职员名字与除招标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名字等与判断投标人身份有关的标识或暗示。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工期、水平、技术规格、技术指标等实质性需要。
(六)投标文件存在招标人不可以同意或不真实的文件。
(七)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第八十四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需要,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状况,补正后不会直接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需要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补正细微偏差,投标人书面赞同作出补正之后,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了细微偏差不利量化标准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就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第八十五条 经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使用两阶段评标方法的,第二阶段评审时由于废标等缘由致使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在第一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之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依次替补。
第八十六条 开标、评标结束之后,除有确凿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废标处置的情形外,不再对开标、评标时已经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置。
第八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能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策略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八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珠海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确认的中标公告书,并将中标结果公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八十九条 中标人舍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以该中标人的中标价依次选择排名2、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舍弃中标的中标人不能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九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告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约或其他协议均属无效。
第九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能随便扩大承包范围、增加成本或造价。确需扩大承包范围、增加成本或造价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对全部或者部分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未经批准随便扩大承包范围、增加成本或造价的,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中止项目实行或中止资金拨付。
第九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公告书之后订立合同之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方法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拒绝提交的,视为舍弃中标。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公告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并自订立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担保。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一)招标暂停。
(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
(三)投标有效期终止而投标人不认可延长。
第九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在中标公示期间应当妥善保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公示期满之后,除根据规定应当由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保存的资料以外应当全部移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文件。
第九十六条 招标人全部或部分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成就或技术策略时,应当征得其书面赞同并予以经济补偿,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投诉处置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具备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九十八条 投诉人不能以投诉为名排挤角逐对手,不能进行不真实、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了解或应当了解其权益遭到侵害之日起十日之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一百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字、地址及有效联系方法。
(二)投诉事情的基本事实。
(三)有关请求及倡导。
(四)有效线索及有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需要加盖投诉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投诉书需要由其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署,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一百零一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情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很难查证的。
(三)投诉未署投诉人真实名字及有效联系方法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越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置决定,且投诉人没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情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之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察,视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置决定:
(一)投诉时限、形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人。
(二)投诉时限、形式、内容符合规定,但不是本部门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投诉时限、形式、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正式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正式受理的,可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公告市建设工程买卖中心及招标人中止招标投标活动或暂缓订立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情有关的当事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状况,不能拒绝、隐匿、伪报或串通弄虚作假。
第一百零四条 投诉处置决定作出之前,投诉人需要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视下列不同状况,决定是不是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置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置终止。投诉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调查及取证状况,对投诉事情进行审察,根据下列规定作出处置决定:
(一)投诉缺少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形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情作出处置决定。
状况复杂,没办法在规按期限内作出处置决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适合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一)需要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法避免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中止项目实行或中止资金拨付。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情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是上述行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四)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之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策略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且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七)不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擅自提升履约担保或强迫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八)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或批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根据进步改革部门核准或批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招标无效。
(九)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评标标准及办法的,确定的评标标准及办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角逐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职员组成不符合法定需要的,评标无效,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没提交投标担保或导致的损失超越投标担保数额的,招标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而给投标人导致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出售招标代理业务或从事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咨询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并处取消6个月招标代理资格。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情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并处取消1年招标代理资格;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是上述行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导致别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行为以外,招标代理机构有本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所列行为的,处以与招标人相同的处罚;情节紧急的,并处取消1年招标代理资格,提请资质审批机关减少或吊销其招标代理资质。
第一百一十条 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行贿的方法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并处取消1年以上2年以下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别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并处取消1年以上3年以下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的,处以与投标人相同的处罚。
(三)投标人参加同一级建造师设工程的不同标段投标,假如不同标段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依次开标,则投标人在其中任何一个标段投标有以上第(一)及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其他标段的投标资格将一并被取消,投标人不能再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所有投标。
(四)不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将中标项目整体或肢解之后出售的,出售无效,处以所出售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没提交履约担保或导致的损失超越履约担保数额的,中标人应当赔偿损失。
不根据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紧急的,处以取消2年以上5年以下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投标人没提交投标担保或导致的损失超越投标担保数额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
(一)舍弃中标的。
(二)拒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四)因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裁定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评标标准及办法的,确定的评标标准及办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角逐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标期间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情的,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擅辞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不可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情节紧急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不真实恶意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予以警告;情节紧急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规定予以单位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职员分别处以单位被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员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处罚由每个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作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 根据本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招标无效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无效的,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公告书及订立的合同自始没法律效力,但不影响合同内有关解决争议办法的条约的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之内均包括本数在内,低于、少于均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讲解。
第一百二十条 本方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