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吉林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置方法(试行)》,适用于该省行政地区内工程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置活动。
该方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置。对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回话,并制作记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实质性回话,回话内容不能涉及商业秘密。
异议事情状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可以在3日内作出回话的,可以适合延期,但低于7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异议回话期间不计入公示期,回话后剩余公示期不足3日的应顺延。
异议人需要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赞同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能以同一理由第三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