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编制背景
“十三五”以来,火电行业进入了超低排放年代,在装备大型化、常规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得到了全方位推进,行业整体格局和水平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砖瓦、石灰和耐火材料是我省工业炉窑中大方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的行业,也是环境保护重点治理的行业。火电、石灰地方标准已实行10年以上,砖瓦和耐火材料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缺失,伴随环境空风韵量改变形势的日益严峻,现行标准已不可以适应新形势进步需要。
伴随我省PM2.5浓度越来越改变,臭氧已成为影响全省优良天数和综合指数排名的最重要污染物。为进一步减少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规范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污染管控,现行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已难以满足管控需要。同时,鉴于我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玻璃钢等三个行业存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用量大、废气节点多且分散、无组织采集困难等特质,需要拟定三个行业排放标准,达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过程控制。
2、标准主要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
《火电厂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石灰工业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砖瓦工业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耐火材料工业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石灰、砖瓦、耐火材料行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方污染物排放控制需要、监测需要、推行与监督管理需要。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表面涂装工序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我省医药制造、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有机化工、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炼焦化学、木材加工、电子商品制造、表面涂装工序、印刷、玻璃钢及其他工业行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需要、监测需要、推行与监督管理需要。
(二)排放指标和限值
1.《火电厂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标准规定现有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维持不变,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
新建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20mg/m3、30mg/m3(W形火焰炉膛锅炉为40mg/m3)。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自2028年1月1日起实行新建锅炉排放限值。
新建燃气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10mg/m3(除天然气外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为35mg/m3)、30mg/m3。现有燃气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自2026年十月1日实行上述排放限值。
新建生物质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0mg/m3、50mg/m3。现有生物质发电锅炉自2028年1月1日起实行上述排放限值。
新建燃油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20mg/m3、50mg/m3。现有燃油发电锅炉自2026年十月1日实行上述排放限值。
2.《石灰工业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灰企业石灰窑煅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标准规定现有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50mg/m3、150mg/m3,新建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3,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3。
3.《砖瓦工业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砖瓦企业人工干燥及焙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标准规定现有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50mg/m3、80mg/m3,新建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50mg/m3,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50mg/m3。
4.《耐火材料工业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耐火材料企业干燥和烧成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标准规定新建企业各生产工序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3;
隧道窑、梭式窑、竖窑、回转窑等炉窑干燥、热处置、焙烧等生产工序根据炉窑温度规定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炉窑温度≤500℃时仅实行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
炉窑温度为500℃|1200℃(含)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35mg/m3、50mg/m3;
炉窑温度为1200|1700℃(含)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35mg/m3、100mg/m3、炉窑温度为>1700℃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35mg/m3、200mg/m3;
高温电熔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5mg/m3、300mg/m3。现有企业自2026年十月1日起实行上述限值。
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医药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3。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工行业重整催化剂再生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30mg/m3,废水处置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3,材料筹备、化学反应、商品离别/精制、物料收购等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80mg/m3。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3。农药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60mg/m3。有机化工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80mg/m3。塑料制品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30mg/m3。橡胶制品制造行业炼胶、硫化装置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10mg/m3,胶浆制备、浸胶、胶浆喷涂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3。炼焦化学行业焦炉烟囱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100mg/m3,其他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3。木材加工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40mg/m3。电子商品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20mg/m3。除以上行业外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60mg/m3。
新建企业自标准推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十月1日起实行上述排放限值。
6.《表面涂装工序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标准对涉及表面涂装工序的汽车整车制造、船舶制造、家具制造、汽车维修、金属制品与其他表面涂装行业分别规定了排放限值,汽车整车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20mg/m3,船舶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3,家具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40mg/m3,汽车维修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30mg/m3,金属制品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40mg/m3,其他表面涂装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3。新建企业自标准推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十月1日起实行上述排放限值。
7.《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标准规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3。新建企业自标准推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十月1日起实行上述排放限值。
8.《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玻璃钢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标准规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3。新建企业自标准推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十月1日起实行上述排放限值。
3、标准推行时间
《火电厂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地方标准于2025年9月1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应留出适合的推行过渡期,确定推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