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从25个环节规范采购程序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王栋报道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拟定并印发《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情》(以下简称《事情》),从采购筹备、采购推行、采购结果实行、质疑和投诉4个阶段25个环节入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事情》明确,采购筹备阶段包含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拓展政府采购需要管理、风险管控、选择代理机构、备案采购计划等环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与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原则上1年不能超越2次,并需获得主管预算单位的赞同。结余资金除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10%外,一律交回同级财政,不能调剂或挪用。采购人应当依据项目特征、代理机构专业范围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法干涉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事情》规定,采购推行计划阶段包含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提供商投标(响应)、选定评审专家、成立评审小组或者评标委员会、资格审察、项目评审、确认及公示采购结果、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等环节。《事情》根据采购方法分类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期限的需要,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提供商提供采购文件的时限需要、提供方法等内容。
《事情》提出,采购结果实行阶段包含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收取、合同公告与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越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提供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法、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依据项目实行进度准时向提供商支付采购资金,不能以机构变动、职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不能违规将履约保证金转为品质保障金。
《事情》强调,采购人、代理机构不能拒收质疑提供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话,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质疑提供商和其他有关提供商。对于下列状况,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处置处罚:一是拒收质疑提供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是对质疑不予回话或者回话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