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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局发布5起招标投标投诉典型案例

点击数:829 发布时间:2025-06-1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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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局发布5起招标投标投诉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安宁市政务服务局梳理了5起招标投标投诉典型案例,剖析了案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存在问题,具体如下:

1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致使投诉

1、基本案情

某市市政道路改造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沥青材料需要满足“进口品牌,且需提供某国原产地证明”。A公司觉得该需要具备明显倾向性,排斥了国内优质提供商,遂向监管部门投诉。

2、案例剖析

(一)争议焦点:招标文件是不是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能以不适当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二十条:不能设定与采购需要无关的资质、技术等条件。

3、处置结果

监管部门认定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定品牌”倾向,违反公平角逐原则,责令招标人修改技术参数需要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4、启示

技术参数应基于项目实质需要,防止指定品牌或设置地域限制。若需引用品牌,应注明“或同等性能商品”,并提供可替代的技术指标。

2

评标委员会未按评标标准评审

1、基本案情

某医院医疗设施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分占比70%、价格分占比30%”进行评审,最后中标人B企业的技术评分低于投诉人C公司,却因价格分较高中标。C公司投诉评标程序违规。

2、案例剖析

(一)争议焦点:评标委员会是不是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二)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不能改变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

3、处置结果

监管部门调取评标录像后发现,评标委员会擅自调整技术分网站权重,致使结果偏差。最后认定评标无效,责令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4、启示

评标委员会需要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招标人应加大评标过程监督。

3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1、基本案情

某国有企业信息化管理软件建设项目中,D公司中标后因内部股东纠纷没办法履约,招标人未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直接与排名第二的E公司签约。E企业的角逐对手F公司投诉,觉得招标人未依法重新招标。

2、案例剖析

(一)争议焦点:中标人舍弃中标后,招标人是不是有权直接顺延签约。

(二)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第五十五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舍弃中标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后续处置可选择重新招标或按评标名单递补。

3、处置结果

监管部门认定,D公司舍弃中标是“正当理由”(内部重大纠纷),但招标人未履行保证金扣除程序且直接签约2、,违反程序规定。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4、启示

中标人舍弃合同时,招标人应严格依据法规处置,优先考虑重新招标以确保公平性,而非直接顺延。

4

H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1、基本案情

H师范大学委托招标公司采购教务管理系统,A公司质疑中标结果后向H省财政厅投诉,但未将采购人H师大列为被投诉人。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提供商投诉受理审察工作的公告》,需要A公司补正投诉书并追加采购人为被投诉人。A公司未按需要补正,投诉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财政部门程序合法,驳回A公司诉求。

2、案例剖析

(一)投诉主体完整性:投诉事情若涉及采购人行为,需要将它列为被投诉人。

(二)法律依据:依据财政部94号令,财政部门有权需要投诉人补正,逾期未补正可不予受理。

3、处置结果

H省财政厅依法驳回投诉,法院保持该决定,强调投诉人未履行补正义务致使程序缺陷。此案凸显投诉受理阶段主体列明的必要性,防止因遗漏重点当事人致使投诉无效。

4、启示

投诉需完整列明有关主体(如采购人、提供商),不然可能被驳回。

5

杭州某单位XX设施采购项目投诉案

1、基本案情

某单位公开招标采购设施,G公司中标后被质疑技术参数不符,代理机构废标并重新采购。G公司投诉称其投标文件符合需要,但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其商品重量超出招标文件规定,且电极片承诺不符合加分标准。最后投诉被驳回。

2、案例剖析

(一)评审标准实行:专家须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评审,不能以主观判断替代客观标准。

(二)事实核查责任:提供商的偏离声明需与实质参数一致,仅声明“无偏离”不足以证明合规。

3、处置结果

财政部门驳回投诉,强调评审委员会未严格审核技术参数致使原评标错误。此案警示提供商需确保投标文件与商品完全一致,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评审过程监督。

4、启示

投诉倡导需有明确证据支持,评审须严格遵循招标文件标准,防止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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