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4日,《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实行。此次修订在广泛征求建议、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各方智慧,使新修订的条例更贴合实质需要,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0条,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投诉与处置、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
依据国务院《关于革新健全体制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进步的建议》打造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买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地区内公共资源买卖活动推行综合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买卖规范和手段,负责指导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的买卖活动,对招标项目拓展随机抽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细化招标程序和规则,对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等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二是规范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与联合体投标等投标行为,对挂靠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招标投标交易网站运营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职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禁止的行为。
明确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机制
实行招标投标交易网站公开开标、投标异议当场回话、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利害关系回避与评标项目终身负责制,明确评标委员会行为规范,鼓励“评定离别”。
推进全过程电子化买卖
一是规定依法必招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实行全步骤电子化买卖,由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提供全步骤电子化服务。二是招标投标交易网站应当为电子化买卖提供必需的场地和设施,采取有效手段确保全过程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并将现场音频视频资料留档备查。三是鼓励招标人用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
强化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
一是鼓励公众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投诉。二是新增“投诉与处置”专章,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打造投诉处置机制,明确决定受理的程序和不予受理、驳回投诉的具体情形,明确处置投诉等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和必要时行使责令中止权的条件。三是明确串通投标等五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职员的法律责任。
持续优化招投标范围营商环境
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推进招标投标开放透明、规范高效。二是招标人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质需要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需要和其他需要。三是打造双向担保规范,招标人需要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此次《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修订颁布,是招标投标范围法治建设的要紧成就。伴随条例的深入推行,势必为招标投标范围进步注入新动力,推进招标投标范围在法治轨道上达成更优质、更可持续进步,为首府兴盛稳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