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提供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厅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仍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含非招标方法保证金)的违规行为,此行为干扰了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秩序,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规范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含磋商、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法,下同)中明确保证金收取的方法、金额,退还及不予退还的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投标保证金应当允许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作为保证金。要严格根据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能超越项目预算金额2%。采购人可以参考项目特质,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正常拓展的首要条件下,自主选择是不是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免收或减少收取比率。
2、严格遵守退还时限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方法》、《政府采购角逐性磋商采购方法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自中标公告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提供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提供商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延迟退还。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准时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3、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根据“哪个采购、哪个负责”原则,加大对投标保证金的全步骤监督,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纳入采购项目管理步骤,确保退还工作准时、准确、规范。采购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法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对提供商提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咨询或异议,采购人要准时予以回话和处置。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管理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需要代理机构做好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妥善保管与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有关资料,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完整,保存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4、合法合规拓展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预防保证金挪用、损失,防止保证金缴纳信息泄露引发围串风险。代理机构应将保证金管理纳入内控规范,积极与采购人、提供商交流协调,准时盯办保证金退还状况,不能拖延退还、截留、挪用投标保证金。
5、加大保证金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状况纳入专项检查和平时督查范围,对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问责。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培训、座谈、线上推广等多种方法,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普及政策需要。同时,加大对采购人、代理机构退还工作的业务指导,准时解答疑问,帮助解决实质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