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电子卖场提供商和产品管理
本报讯 天津政府采购中心日前公布《电子卖场提供商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提供商管理规范》和《电子卖场产品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产品管理规范》),保障各方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确保电子卖场规范有序运营。
《提供商管理规范》规定,电子卖场的提供商为货物类提供商,分为电子商务和商家2类。电子卖场买卖方法包含直接采购、网上推广竞价和网上询价3种。对直接采购项目,提供商应准时关注订单买卖状况,根据采购人的需要提供货物并准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对网上推广竞价和网上询价项目,提供商需在规定有效期内进行响应与价格。被确觉得成交提供商的,需按采购人的需要提供货物并准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提供商管理规范》明确,电子卖场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对提供商在电子卖场的平时经营活动进行评价。电子卖场首页设置揭秘台栏目,依据信用分扣减状况,对提供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揭秘。提供商信用初始分为100分,依据采购人对订单履约的主观评价和提供商的客观违规行为进行扣减,信用分数以自然年为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重置。信用分90分至100分的,责令限时整改;
信用分80分至90分的,责令限时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揭秘台对该提供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1个月;
信用分60分至80分的,责令限时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揭秘台对该提供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3个月;
信用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时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揭秘台对该提供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6个月。采购人确认收货后,将针对该订单做出评价,评价指标包含产品水平、配送时效和服务态度。采购人对每项指标分别给出1—5星的评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订单差评率,采购人提出差评并查证属实,且差评订单数大于等于当月订单总数的1%的,扣5分/次。
《产品管理规范》需要,产品品目应与电子卖场品目分类正确对应,提供商应按最匹配原则选择品目发布产品,不能将产品发布在与实质产品品目不同的品目下。产品品牌应在电子卖场品牌库中选择。当提供商需要新增品牌时,应向运营服务机构提出新增品牌申请,由运营服务机构核验无误后予以新增。产品型号需要根据产品状况如实填写,不能含有与产品型号无关的信息。当产品无型号时,提供商可用产品的重点参数或货号代替。产品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能填写与产品实质不相符的参数值或不确定性的表述,如:等、若干之类的词汇,不能填写纯符号或其他无效内容。提供商应保证维护的产品销价格格及打折前价格真实、准确,并依据实质状况准时调整,不能设置畸高或畸低的不合理价格。产品销价格格不能高于提供商自己电商平台同期商品价格、店铺价格、提供商入围其他省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价格、中心电子卖场所理价格及厂商官方官方报价。提供商不能避免电子卖场关键字限制上架产品。不能上架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专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