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政府采购政策规范新变化,福建财政厅近日修订印发《福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围绕集中采购管理、分散采购管理、公开招标管理、工程采购管理、框架协议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确保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新目录于2025年7月1日起实行。
相比旧版目录,新目录主要有以下变化:
1、集中采购目录调整
1.品目调整。删除2025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信息安全设施”“数字照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施电视机”“会议服务”5个品目;
合并“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为“打印机”,合并“乘用车”和“客车”为“乘用车”;
新增“移动工作站”“图形工作站”2个品目。调整后,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原来的35个品目精简为29个品目,同时依据2025年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应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名字、编码及内容。
2.部分品目增设或提升金额起点。将5个采购项目多、需要差异化大的品目增设或提升金额起点,分别是“服务器”为50万元,“LED显示屏”为30万元,“不间断电源”“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从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未达到肯定的金额仍实行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以期与我省集中采购机构履职、集中采购品目推行监管等相衔接。
2、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升
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300万元提升至40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变,仍为200万元。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
3、增加框架协议采购及有关需要
目录内部分品目若为小额零星采购需实行框架协议,同时为进一步提升采购效率,规定当框架协议采购和在线商城难以满足需要,且当年度同品目金额累计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4、细化工程采购管理需要
所有工程项目在实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相关需求,包含编制预算、采购推行计划,实行支持绿色进步、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法律适用、监管边界和采购方法。
福建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公告
闽财规〔2025〕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规范改革精神,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升政府采购质效,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推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公告》(财库〔2025〕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引导(2025年版)〉的公告》(财库〔2025〕69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将《福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请遵照实行。
1、集中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域,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省或其他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角逐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不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预算主管部门结合自己业务特征,将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需要,可统一采购的项目确定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书面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推行。备案材料应包括采购品目、采购方法、资金预算、内部用范围、拟委托代理机构、推行频率等项目基本状况。
2、分散采购管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与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采购人不能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避免政府采购,也不能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避免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推行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使用法定采购方法。
3、公开招标管理
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公开招标方法。采购人不能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法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避免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法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是以化整为零方法避免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使用公开招标以外方法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状况需要使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法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赞同后(省属高等院校除外),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依据项目特征,根据有益于项目推行的原则,使用包含公开招标、角逐性谈判、角逐性磋商等在内的多种采购方法组织拓展采购活动。
4、工程采购管理
工程项目是依法需要招标范围的,根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依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用招标文件范文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网站。
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与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是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使用角逐性谈判、角逐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法进行采购,使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文,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管理软件,由财政部门监管。
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实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相关需求,包含编制预算、采购推行计划,实行支持绿色进步、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5、框架协议采购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法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等规定拓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据实质状况确定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采取全省联动框架协议或地区联动框架协议由省财政厅依据工作实质决定。
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严格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在线商城的有关规定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和在线商城采购难以满足需要,且当年度同品目预算金额累计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6、相关需求
各预算单位要加大内控管理,严格依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 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提高采购质效。政府采购要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实行,实行过程中确需追加或调整的,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细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推行策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框架协议、批量、联合、在线商城等方法组织推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发挥规模优势,提升采购效率。省级非在榕预算单位经主管预算部门赞同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福建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公告》(闽财购函〔2025〕2号)同时废止。
福建财政厅
2025 年6月十日
来源:福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