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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开征求《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和《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建议

点击数:1711 发布时间:2025-07-23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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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开征求《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和《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建议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和《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征求建议稿)》建议的公告

为加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升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升评标水平,现对《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和《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征求建议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建议。

    寻求时间:2025年7月17日—7月26日

    反馈方法:

    1.邮寄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黑龙江进步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买卖管理办公室,邮编:
150000

    2.邮件:hljfgwggb@163.com

    3.联系电话:0451-82630365 0451-82651268

   附件:
1.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

2.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 标准(征求建议稿)

                                                                      黑龙江进步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升评标水平,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用、共享、监督,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和管理等活动。

本方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拥有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辅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平时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管理软件。

本方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经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职员。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使用国家统一拟定的专业分类标准,根据地域、行(专)业等分类,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覆盖全省,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打造完善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达成评标专家跨地区、跨行业资源共享。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的买卖项目,需要评标专家的,可以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或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从其他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有关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家对有关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省进步改革委牵头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买卖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有关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省进步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拟定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并组织推行,协调处置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跨行业、跨地区重大问题。

(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依法需要招标项目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拓展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负责维护进场买卖项目评标活动工作秩序,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状况下进行。记录评标专家履职行为信息,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准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管理软件的建设、平时运维、安全保障等具体工作。承担评标专家入库申请信息核验、培训考核组织落实、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公告公示信用信息等平时管理工作。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能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查看、修改、导出有关信息数据。

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按期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省进步改革委会同省直行政监督部门可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状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条件

第七条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满10年,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
或者从事有关专业范围工作满8年并获得专业范围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不区别等级〕满5年);

(三)拥有参加评标工作所需的专业常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知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五)熟练学会电子化操作评标技能;

(六)拥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低于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四)(五)项应当达到本方法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标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违反刑法,受过刑事处罚或不起诉的;

(五)被列入紧急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提供不实信息、不真实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法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七)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入库出库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通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按期公开寻求方法面向社会公开寻求评标专家;
对部分评标专家数目较少的专业或应对需要的专业,可以定向公开寻求,准时补充评标专家资源。

第十条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职员通过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申请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经资格审核、入库培训和考试合格受聘成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专业职员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线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入库,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工作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入库职员依据从业历程、职称职业资格等条件选择相应的评标专业,申报评标专业低于6个。

第十三条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对提交申请的专业职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合格职员由省进步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四条资格审核合格职员按需要参加入库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包含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及有关专业需要等。

第十五条资格审核合格经培训并通过入库考试的专业职员,即拥有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颁发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每任聘期五年。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符合入库标准并通过培训考试的继续聘任。未获得聘用证书的职员,不能以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不再拥有或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标准的;

(三)未在规按期限内提出续聘申请;

(四)根据有关管理规范在聘期结束的资格复审、培训考试或履职考核不合格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出现本方法第八条列举情形的。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在线提交书面申请。

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在十日内公告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同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同意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同意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准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帮助、配合招标人处置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帮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拓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省进步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省经济社会进步水平拟定评标专家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依法维护评标专家合法权益。

第六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招标项目开标的当日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缘由需提前抽取的,不能早于开标前24小时。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接到评标公告并且赞同参加评标后,应按时到达指定地址参加评标。因故不可以按时到达的,应用评标公告中指定的联系方法准时请假。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需要,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者没办法完成评标任务的;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遵守评标现场纪律、扰乱评标秩序、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终止评标活动的;

(五)评标活动依法需要重新组织的。

被更换的评标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没符合的条件评标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法很难确定符合需要的评标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随机抽取没办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需要的。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一个月内没办法参加评标的,应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内准时登记请假信息。

第二十七条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承担抽取终端管理主体责任,应健全抽取工作步骤,完善管理、保密等规范,根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进行抽取,抽取和公告过程应当严格保密。

第七章 评标专家的履职管理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紧急的,禁止其在肯定期限内参加依法需要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紧急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准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

(一)提供不真实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辞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建议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需要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同意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帮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方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省进步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级行业监督部门,结合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质,通过细化、量化履职行为标准,设定考核评价机制,打造评标专家履职考核规范,推行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具体方法另行拟定。

第三十条加大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常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拓展廉洁教育,结合教育培训状况拓展专项测试。

第三十一条省进步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入库评标专家实行全周期管理,打造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用电器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培训考试、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省进步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结合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结果、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拓展履职风险评估,不断优化评估机制,并依据评估状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三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通过“一标一评”等形式进行考核。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买卖中心等主体准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专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加强综合监管力度,加大综合评标专家库与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审计等机关交流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准时查处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结果,应当作出书面处置决定,并将处置决定抄送省公共资源买卖中心记入专家档案、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如不服从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处置决定不停止实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同意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由省进步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讲解。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推行,有效期5年。

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征求建议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维护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国家进步改革委令第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进步水平,拟定本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是指依法从黑龙江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参加全省行政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所应获得的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根据“哪个聘请、哪个付费”的原则支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银行转账的方法统一支付。评标专家不能索要其他成本。

第四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评审费实行下列标准:

(一)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按每个人400元支付;
评标时间超越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增加100元/人/次。

(三)评标当日21:00至次日06:00为夜间时段,夜间时段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不是夜间休息,如需夜间休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有关成本,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发评审成本。评标委员会决定夜间时段连续评标的,夜间时段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考虑各成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强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夜间连续评标。

第六条评审费按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越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增加1小时计算,不足0.5小时的不予计算。

实质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包含补抽的专家)登录系统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省内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的规范统一根据主场的规范实行。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可参照专家所在地标准和本标准,根据就高原则实行。专家所在地无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实行。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标,未按时参加评标的,需相应扣减劳务报酬。迟到15分钟至0.5小时以内的,扣减100元,迟到超越0.5小时的,视为自动舍弃本次评审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八条评标专家参加当地评标、到达评审地址后,因为回避关系、评审取消、延期、终止或系统问题等评标专家自己原因以外缘由,致使不可以拓展评标工作的,按100元/人标准支付误工补助。

第九条评标专家评标结束时间超越当日12:00或者18:00,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者晚餐,并承担有关成本。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越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评标专家评标结束时间超越当日22:00,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休息区等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有关成本。专家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发成本。

第十条评标专家参加当地评标,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括在评审费中;
评标专家跨设区市参加异地评标,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含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质发生同等额度成本支付(需要票据的,评标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至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拒绝报销不适当的异地交通费。

当地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不支付交通补助。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使用自驾等其他交通方法前往跨设区市评标地址参加异地评标的,每次补助低于200元/人交通费(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成本。评标专家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行程证明,行程证明包含但不限于自行开车的导航行程记录、行驶里程表、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

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需要提前到达评标地址住宿或者评标结束后住宿的,食宿成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安排并支付成本;
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提供有关票据证明,不能虚构事实。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交通补助和报销异地交通费、住宿费,并依法同意处置:

(一)违反评标场合工作纪律或者擅自离开评审场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存在评审错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推荐)的,或者因评审错误引起质疑或者投诉(举报)事实成立的;

(三)拒绝在评审决定、评审结果、评标报告等评审材料上签字,未注明正当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离开评标室后,向别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等状况的;

(六)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在评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不能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不然,不计发劳务报酬。对故意延长评标时间者,行政监督部门一经查实,取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借助节假日、休息日组织评标的,应当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给予评标专家相应补偿。

第十五条本标准规定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为税前报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由评标专家自行缴纳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本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超越”“短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省进步改革委将依据经济社会进步,当令调整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按需要从国家级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特邀的行业著名专家,可在此基础上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视评标工作量,参考国内成本水平适合上浮。

国家对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标准由省进步改革委负责讲解。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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