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状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私下接触投标人,不能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能向外面透露评标状况。” 因此,在正常状况下,评审专家不应与提供商直接交流。 不过,也有特殊状况。比如,在评标过程中假如对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存在疑问,确需提供商进一步说明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是可以需要提供商进行书面澄清的。但这种澄清需要通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且要以书面方法进行,不可以由评审专家私自联系提供商。而澄清的内容也不可以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更不可以改变其实质性条约。同时,所有澄清记录都应归档保存,确保整个过程可追溯、有据可查。 综上所述,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进行独立评审,不能擅自与提供商接触。如确有需要,也需要通过合法程序,在监督之下进行书面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