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管理方法》,在政府采购范围采取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打折、优先采购等手段,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出具《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不然不能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有关打折政策。有些提供商未能如实出具《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不只影响自己权益,而且还影响政府采购活动顺利拓展。
出具不实《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的具体情形
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置及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简要分类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错误;
二是从业职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填写不实;
三是未填写声明函需要的数据或栏目;
四是更改《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规定格式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管理方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商根据本方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是提供不真实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提供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面临的法律后果,轻则影响其投标资格、价格评审打折,重则需要同意行政处罚。笔者觉得,应依据其具体违规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置。
结合实质分类处置,达成过罚相当
关于第一种情形,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错误,如大型企业声明其为中小微型企业,或大中型企业声明其为小微企业。提供商通过提供不真实声明,企图获得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资格,或者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打折。对于有此类情形的提供商,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是“提供不真实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既要认定其在该项目中投标无效,也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予以惩戒。
关于第二种情形,对于从业职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填写不实,若影响企业大中小微种类划分,则参照第一种情形处置。若提供商填写中小微型企业种类是真实的,而从业职员、营业收入等数据填写不实,该数据不实并不影响其企业种类划分。在实践中,对这样的情况怎么样处置存在争议。一种看法觉得,只须数据填写不实,即应当根据规定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予以行政处罚;
另一种看法则觉得,数据虽然填写不实,但不影响企业种类划分,不适合认定其投标无效,也不适合给予行政处罚。笔者觉得,对于从业职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填写不实,但不影响企业大中小微种类划分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管理方法》第十一条,是未出具该方法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不应当享受有关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假如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是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应认定其不符合资格需要;
假如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是对小微企业推行价格评审打折的,取消其享受打折条件。提供商虽然对有关数据填写不实,若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声明本身是真实的,提供商并不可以因其数据填写不实而获益,不是“提供不真实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因此可采取约谈、整改公告等柔性执法手段,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第三种情形,若提供商未填写参加采购单位名字、采购项目名字等,因这类信息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因此可觉得不影响其《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的效力。若提供商未填写制造商(承接企业)名字、从业职员数目、营业收入数目、资产总额数目、划型状况等,致使政府采购有关方没办法确认其有关信息的,是提供商未根据规定出具《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按有关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需要认定其投标无效或不享受价格评审打折。
关于第四种情形,提供商更改《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规定格式等,如将“以上企业,不是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没有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更改为“以上企业,是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则直接影响了《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致使其投标无效或不享受价格评审打折。
优化格式模板,降低争议纠纷
提供商提供《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目的是证明其是中小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管理方法》所附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格式文本中,填写的信息过多,投诉人在投诉其他提供商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是不是准确时,对《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的从业职员数目等其他信息同步提出投诉,然而从业职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源自企业,在数据核实时常常遇见困境。鉴于设置《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的目的是证明提供商的企业划型,建议重点确认提供商的中小微型企业种类划分与是不是是大企业分支机构等信息,尽量降低企业填报栏目、经营数据等内容。通过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模板文件,降低潜在矛盾纠纷,为提供商提供一个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顺利拓展。
(作者:张国鹏 作者单位:江苏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