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招标文件明确机器码完全一致为投标无效,若标书制作CPU序列号一致,其他机器码不同,能否断定其投标无效?
回答
采访中,大多数专家表示,假如只不过CPU序列号一致,有非常大的串标嫌疑,但不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断定其投标无效,专家给出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其一,招标文件对机器码的概念较模糊。安徽芜湖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陶苹表示,采购文件未明确机器码具体由什么硬件信息构成,是只包括CPU,还是包括所有主要硬件?若采购文件未明确,会干扰断定范围。另外,招标文件未明确“一致”的规范,“完全一致”是指所有构成“机器码”的硬件信息都相同,还是只须其中一项(如CPU序列号)相同即使投标无效。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作伙伴杭正亚告诉记者,机器码又称电子设施序列号,在计算机硬件中包含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ID等。对于问题中的状况,招标文件的编制者可能不了解机器码涉及上述一系列定义,才写成了“全部一致”。同时,从实质操作角度来看,真的的恶意串通者会刻意用不同电脑上传文件,几乎不可能出现“所有硬件码全相同”的状况,需要“完全一致”反而可能让大多数串标者“漏网”。
其二,在采访中,多数专家也告诉记者,实践中仅凭机器码,甚至细化到仅凭CPU序列号就断定其串标,从法律角度讲也缺少足够的证据。
“机器码在一般情况下具备唯一性,且不会改变。”陕西师范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李婷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假如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网卡MAC地址等硬件信息均相同,或许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但,在某些状况下,计算机硬件信息可能存在错误,如因软硬件更换致使机器码发生变化,或让人为篡改或伪造,都大概致使机器码一致的状况出现。
“大家遇见过两家独立的公司委托同一家专业的投标代理公司制作标书,该代理公司用其内部同一台电脑制作不同企业的投标文件,完全可能致使‘机器码一致’。”陶苹说。
杭正亚表示,机器码相同只是间接证据,没办法独立证明串通事实。需要结合投标文件内容高度雷同、价格异常规律、企业间关联关系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针对上述状况,李婷告诉记者,虽然通过机器码辨别串标是一种有效的辅助方法,但不可以单独将它作为断定串标的唯一依据。恶意串标行为一般是指提供商与采购人、提供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提供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提供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提供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对于出现CPU等机器码一致的情形,专家们表示,应进一步排查、剖析,查明是不是存在串标或者恶意串通。
杭正亚觉得,一是可以从技术方面排查,结合物理硬件测试和软件日志进行剖析,看是不是是因其他技术缘由而非恶意串通引起机器码一致的问题;
二是从证据方面剖析,机器码相同是间接证据,不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串通投标事实存在,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进行剖析。
李婷也觉得,在本项目中,应明确机器码雷同的断定规则,并赋予评标委员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裁量的权限,防止机械执法,并建议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引入更多的技术方法,如云数据剖析、行为模式辨别等,以提升辨别的准确性和靠谱性。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有关条约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需要签署、盖章的;
(三)不拥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需要的;
(四)价格超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可以同意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点致使评标工作没办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交流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有关条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职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价格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