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代理机构举报,反映中标提供商中标成交后,不履行中标合同,无故弃标,需要对弃标提供商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深入调查,暴露出政府采购当事人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调分数查询析
经调查发现:该项目为学校实验室设施采购,因成交提供商提供的货物是小众品牌,知名度不高且价格低,采购人不想履行成交结果,执意要废标。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其他提供商交流怎么样废标,代理机构员工让成交提供商“主动弃标为好”;
另一提供商建议“质疑成立,废标更好”,并对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成交提供商测试报告造假、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造假等事情。
质疑后,成交提供商与质疑提供商打电话交流,期望达成和解,继续履约。质疑提供商在通话中引导、威胁成交提供商舍弃中标资格。成交提供商将通话内容全部录音,在调查阶段,主动提供给财政部门,成为拓展监督调查的有力证据。
经查发现,成交提供商弃标的原因牵强,以其中一个工作台商品规格型号字母填写错误,没办法提供对应型号商品为由弃标。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可以签订并履行合同的。
质疑提供商存在采取不正当方法诋毁、排挤其他提供商的行为,质疑事情没依据,全部是怀疑,在与成交提供商通话中表达:与采购人建议一致,该项目需要废标,告诫成交提供商没办法完成该项目等内容。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采取不正当方法诋毁、排挤其他提供商的”情形。
案例启示
此案件暴露出多方问题:一是采购人需要调查缺失。采购需要,技术、商务需要不清楚,由提供商代替制作需要文件,导致采购结果未达到预期;
二是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规范形同虚设。未形成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有效监管合力,产生廉政风险隐患;
三是采购人与质疑提供商沆瀣一气,合谋废标;
四是代理机构员工违规履职。对违规废标行为未准时制止,反而为采购人出“馊主意”。
自治区财政厅对有关提供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监管建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王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