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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面对专家机械评审,监管部门和采购人该咋办?

点击数:3988 发布时间:2025-06-1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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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面对专家机械评审,监管部门和采购人该咋办?

  问题:张老师你好!我是某市财政局,日前接到一则提供商投诉。某政府采购项目角逐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与需要中明确“提供商提供响应文件应根据以下格式及需要进行编制,且不少于以下内容”,其中格式十三为“联合体协议书”。A提供商响应文件没“联合体协议书”。响应文件符合性审察过程中,评审小组据此认定,A提供商对招标文件符合性审察中的“联合体投标”的需要未作出明确响应,是符合性审察中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及需要进行编制” 的投标无效情形。A提供商觉得自己并未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因此没提供联合体协议,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随即向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代理机构依据专家评审建议进行了质疑回话。提供商不服答疑,向我局提起投诉。请问,投诉是不是成立?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仔细看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后,我觉得投诉成立。本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机械评审现象,此类机械评审实质上是“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置,责令采购人重新拓展采购活动,并对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此类问题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颇具代表性,具体剖析如下:

  1、为何本项目应当被认定为评审专家机械评审?机械评审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我接到本项目咨询之后,仔细查阅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是某省政府采购电子系统上的模板文件,本项目使用的是网上不见面评审,采购文件的获得与响应文件的提交均在网上进行。

  本项目进行了标包划分,A提供商参加的是包1。

  包1的磋商文件“第二章 提供商需知”前附表第12项“联合体投标”一栏明确写着“包1 不同意”。

  磋商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需要”写明:“提供商提供响应文件应根据以下格式及需要进行编制,且不少于以下内容……”其中,“格式十3、(不是可不填写内容或不提供) 联合体协议书”

  可能,以上信息让刚入行的人看着有一些前后矛盾。其实这是采购文件的容易见到情形,先套用模板,然后再用“前附表”或者“()”进行排除。本项目关于联合体的需要即是这样。中小微企业声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等有关需要也都会在采购文件中做类似格式化安排。为何这么安排?目的是为了提升采购文件的编制效率,提供商可以参考自己具体状况,进行选择性响应。

  采购活动中,除去财库(2025)46号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提供商是不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是提供商我们的权利,采购文件原则上不可以强制提供商组成联合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提供商的身份一同参加政府采购”,请注意该法条用词为“可以”,是法律中的任意性条约,选择权归提供商不归采购人。

  实务中,有的项目同意联合体投标,有的不同意。同意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中也不可以排斥非联合体形式的提供商投标。所以采购文件模板中该部分内容事实上是基于现实考量,为采购人留下是不是同意联合体投标的空间,同时又通过额外标注的形式,预留了两种例外情形,逻辑上并无差错。在具体的项目中,采购人需要依据实质状况对模板加以健全和明确,假如不是联合体投标,则可以不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中,磋商文件依据实质状况已在提供商需知前附表里写明“包1不同意联合体”,在格式十三“联合体协议”处也套用模板写明“(不是可不填写内容或不提供)”。

  然而,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又机械地根据“符合性审察”表进行评审,导致了一个这样荒唐的错误。本项目为何会出现评审专家机械评审?我剖析,缘由在于评审专家没通读磋商文件,没把磋商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评审标准弄了解。这实质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被依法追责。

  2、面对评审专家机械评审,采购人和监管部门该怎么样处置?

  实务中,采购人遇见类似评审专家机械评审的情形,应当区别不同状况进行处置。对于使用角逐性磋商、角逐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法的项目,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项目作废标处置,采购人依法重新拓展采购活动。作为监管部门,接到此类投诉,除依法对项目作废标处置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评审专家的违法责任。对于使用招标方法的项目,则应使用愈加高效的处置方法,区别招标采购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处置策略如下:

  (一)评标阶段(评标报告尚未签署完毕)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七项规定,提醒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如采纳提醒主动修改评标错误,万事大吉。假如评标委员会拒不修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定标阶段(评标报告已经签署完毕)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当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也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状况,由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项目作废标处置。

  作为监管部门,接到此类投诉,除对依法对项目作上述处置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评审专家的违法责任。

  (三) 中标人已确定,但还未签订合同或签定了合同但并未履约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当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也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状况,由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项目作废标处置。

  作为监管部门,接到此类投诉,除对依法对项目作上述处置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评审专家的违法责任。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投诉事情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别人导致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财政部门还应当依法追究评审专家的违法责任。

  3、本问答涉及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提供商的身份一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提供商均应当拥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一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情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提供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提供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价格均超越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可以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公告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状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提供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商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建议无效,不能获得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别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状况予以记录,并准时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手段,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面干扰;

  (六)依据评标委员会的需要介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准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需要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能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别的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置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情。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要,说明内容不能含有歧视性、倾向性建议,不能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致使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

  (二)有本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遭到非法干涉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情,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情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情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拓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根据下列状况处置: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提供商的,责令重新拓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提供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提供商符合法定数目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提供商的,应当需要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提供商;不然责令重新拓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提供商符合法定数目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提供商的,应当需要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提供商;不然责令重新拓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别人导致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情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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