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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离别”管理方法》的公告

点击数:3415 发布时间:2025-07-27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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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离别”管理方法》的公告

河南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离别”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招标投标范围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离别”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起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范围营商环境,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革新健全体制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进步的建议》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评定离别”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拓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建议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办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使用“评定离别”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角逐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方法主要涉及“评定离别”的评标定标环节,本方法未提及事情根据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需要实行。

第二章评标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目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人数目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人数目为10家以上时,根据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目不少于10家,具体数目需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一个中标候选人的特征、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状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水平、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状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状况(包含项目投标信息、管理职员信息、营业额信息等)、否决投标状况及缘由、异议方法、监督电话及投诉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察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根据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根据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能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话。作出回话前,应当中止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定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含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买卖中心按步骤进行,不可以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延期缘由和最后定标时间,最后定标时间不能超越投标有效期。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应当对定标会议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目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能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建议承担个人责任,不能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十条定标委员会应当第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有关核查内容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含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不是采取考察或质询方法与招标人觉得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

核查内容不能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规定的核查标准和办法不能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能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需要。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准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使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办法定标。

(一)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随机选取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法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个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票数最多且超越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越半数的,取票数前两名第三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没办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根据随机选取方法确定出前两名。票决使用记名方法,并注明投票理由。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建议,最后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建议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办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征和自己实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使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应当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职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三条使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定标原因可参考价格原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策略、团队能力和水平与招标人觉得需要考量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办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含定标时间、定标地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办法、定标原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址、定标办法、中标人名字、中标价格、水平、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缘由,与异议和投诉途径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六条对中标人舍弃中标、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不根据招标文件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舍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方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与与定标有关的其他状况。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离别”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情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定离别”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规范招标人代表和定标委员会成员行为。

第十九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整理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和规范引导本行政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离别”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离别”工作推行监督,依法依规处置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应当优化改造公共资源买卖系统,拟定操作指南,加大技术服务和买卖安全,保障“评定离别”工作推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河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讲解。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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